美国媒体与国内媒体在性侵案件报道上的对比:隐私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争议

美国媒体与国内媒体在性侵案件报道上的对比:隐私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争议


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性侵案件在9月底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国内媒体的转载过程中,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事情发生在2024年10月,一名20岁的女孩在康奈尔大学Chi Phi兄弟会会所被下药,随即遭到了7名男生的长达近7小时的性侵。尽管事后学校内部进行了调查,但最终仅开除两名涉事者,其余五人由于填写书面报告和参与研讨会得以轻描淡写。检方也由于早期证据不足,未对这起事件采取任何行动。直到今年9月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校园媒体《康奈尔太阳日报》如下风暴般直接曝光了这七名男生的名字,主流媒体也大幅报道,连同他们的正面照片一起记录在案,标注为“THE CORNELL 7”。这使得舆论瞬间爆炸,检方终于决定重新启动刑事调查。

最让人感到荒谬的是,虽然美国媒体毫不畏惧地揭露了施害者的信息,但当这一消息在国内被转载时,受害者的照片和名字却被厚厚的马赛克遮盖。美国的新闻行业长期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面对涉及校园安全和集体犯罪的事件,公众有权了解到施害者的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学生身心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在这些施害者仍然与受害者共享同一个校园和课堂的情况下。虽然受害者的隐私愈发受到保护,但施害者的身份信息只要不影响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就理应得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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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则在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对重大犯罪嫌疑人信息的公开机制。根据《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公开法》,警方可以在经专委会审核后,公开有关嫌疑人的姓名、年龄和照片。简言之,美韩媒体的做法是在法律和伦理框架中,优先考虑公共安全而非嫌疑人隐私。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国内媒体的宁死不屈的打码行为,这种做法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考虑公共利益,而更多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只要是嫌疑人,自动地就被打上马赛克。这种过于谨慎的态度让媒体有时连明确规定的审理和宣判阶段的公开信息都无法判断,结果是被告的信息依旧需被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和第202条,进入审理阶段后,即使被告尚未被判决有罪,也可以公开其身份信息。过去新华网一篇文章中提到,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审理,公民可旁听庭审,媒体也可以申请进行现场报道,法院可以对审判情况进行直播。这意味着在我国,即便某些案件可以按法不公开审理,通常也是出于保护受害者隐私,而非保护施害者。

近年来,部分记者和编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并未充分理解嫌疑人与罪犯之间的界限,导致在处理转发内容时让部分案件信息产生模糊感。至于打码的做法,甚至波及到已经被判死刑的罪犯,这样的处理方式更令人感到好笑。

更加讽刺的是,在一些国内媒体对受害者遭遇的报道上,细节却异常详尽,详细描述受害者被施以的药物、被侵犯的时长以及最终面临退学的困境。相对而言,施害者的身份却被严格保护。这样的处理不仅放大了受害者的痛苦,也将施害者的形象模糊化。这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新闻伦理,它更像是一种选择性的善意:对作恶之人心存善意,却将伤害施加于受害者身上。

例如,韩国的郑昌盛案中,警方依据法律公开了杀害中国留学生的嫌疑人信息及其照片。然而,当国内媒体进行转载时,这些信息也被打上了马赛克,实际上保护的从来不是"当事人隐私",而是施害者的辨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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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作家凯尔泰斯·伊姆莱曾说:“记忆的本质是记住那张脸。”当一个人犯下恶行,如果他的面孔被铭记,他将遭受社会的责任与谴责。而如果他的面孔被隐藏,那他就不再是具体的人,而成为“某嫌疑人”。他的恶行仅仅变成了一段模糊的文字描述,观众或许会愤怒,但对于责任的追究则无从下手。施害者的打码行为,实际上让恶行变得更加安全。如果美国媒体也采取相同的打码方式处理康奈尔案,这个事件最终将被简化为“某大学发生了一起性侵事件,校方已予以处理”,而最终又会被遗忘在时间的长河中。过去发生在2020年的韩国N号房事件中,主犯的照片与姓名被公开,当时也有人质疑侵犯隐私,但社会普遍共识是,当一个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隐私权应当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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